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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叶加英、黄金建与陈开忠、叶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加英,黄金建,陈开忠,叶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叶加英,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黄金建,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文慰,仙游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开忠,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仙游县。被告叶凡,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加英、黄金建与被告陈开忠、叶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加英、黄金建于2012年7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加英、黄金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九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四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叶加英、黄金建负担。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芳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