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7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佳杰。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民因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