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7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佳杰。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民因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