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文儒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文儒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文儒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27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文儒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在中储粮合肥油脂库六安分库(筹)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收入1302323.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