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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许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跃超与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跃超,史永涛,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许行终字第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跃超。委托代理人:包爱玲。委托代理人:赵书明,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史永涛,男。委托代理人:史玉敏。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明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皖敏,该局法律顾问。上诉人杨跃超、史永涛因原告杨跃超诉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史永涛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跃超的委托代理人包爱玲、赵书明,上诉人史永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玉敏、梁军,被上诉人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魏皖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延波审 判 员  刘德荣代理审判员  朱耀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