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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张文玉与王献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玉,王献军,XX平,付振山,王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玉。被执行人王献军。被执行人XX平。被执行人付振山。被执行人王双玉。本院执行张文玉与王献军等四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物挖沟机已返还申请人,执行金钱标的总额为1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000元。(申请人对王献军、XX平、付振山、王双玉人均享有债权25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31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贺金良代审判员 张星华代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颖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