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宁庆艳与浙江嘉恒建设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嘉恒建设有限公司,宁庆艳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嘉恒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绍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庆艳。上诉人浙江嘉恒建设有限公司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北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嘉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嘉恒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嘉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浙江嘉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