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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安徽文儒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文儒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文儒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27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文儒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在中储粮合肥油脂库六安分库(筹)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收入1302323.6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