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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郭荣喜申请宣告郭荣伟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荣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南法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郭荣喜(系郭荣伟的妹妹),女,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郭荣喜要求宣告郭荣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荣喜于2011年5月12日起诉来院称,申请人郭荣喜的哥哥郭荣伟于2004年12月4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出走前未婚无子女。因被申请人郭荣伟下落不明至今已满7年,现依法向本院申请宣告郭荣伟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郭荣伟,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系申请人郭荣喜的哥哥,原系太极集团重庆塑料四厂职工,于2004年12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长达7年。申请人郭荣喜曾于2004年12月14日在公安机关报案,虽经申请人郭荣喜及其亲属多方查寻,但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郭荣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郭荣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郭荣伟自失踪之日起至今已有7年多的时间杳无音讯,虽经申请人郭荣喜及其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郭荣喜作为郭荣伟的妹妹,现申请宣告郭荣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荣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家琴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忆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