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0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楼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026-2号申请执行人:楼某,居民。被执行人:高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楼某诉高某离婚纠纷(2011)甬慈民初字第711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及高点点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楼某亦未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高某及高点点下落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0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楼某发现被执行人高某及高点点下落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