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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48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日阿依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日阿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888号罪犯日阿依,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7)乐刑执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日阿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起于2006年9月29日至于2018年9月2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4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37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9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日阿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3分。该罪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日阿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日阿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