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包执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夏桂喜申请执行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桂喜,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00985号申请执行人夏桂喜,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凤)劳人仲调字[2012]第29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还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00元、案件执行费2900元,��计20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二十万二千九百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