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发银与程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发银,程令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汪发银。被告:程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发银诉被告程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发银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要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卫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