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发银与程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发银,程令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汪发银。被告:程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发银诉被告程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发银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要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卫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