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姚根华与杨甲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根华,杨甲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姚根华。被告:杨甲德。原告姚根华诉被告杨甲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案于2012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根华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根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根华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