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45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徐进峰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533号罪犯徐进峰,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青羊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进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成少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本院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18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7月1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进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8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进峰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进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六年五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