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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河法执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建东申请执行东营市蓝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东,东营市蓝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河法执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东,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东营市蓝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张建东申请执行东营市蓝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1日审结。该案(2008)河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蓝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商铺一套。二、被执行人东营市蓝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毁损、出卖、转让以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