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商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丹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吴英豪、胡红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波市丹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吴英豪,胡红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商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宁波市丹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尚志村纬六路128号。(企业代码:72046422-5)法定代表人:林春,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吴英豪,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康市。原审被告:胡红辉,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康市。原审原告宁波市丹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英豪、胡红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27日作出(2004)甬镇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邬凡敏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