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前锋四组与篙西省、付红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前锋村第四村民小组;篙西省;付红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633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前锋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前锋四组)。诉讼代表人篙东桥。委托代理人王安民,西安市长安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篙西省。被告付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锋四组诉被告篙西省、付红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前锋四组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前锋四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