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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军志与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志,王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永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军志与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平于2012年7月12日经协商与申请执行人刘军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军志11000元,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蓝民初第9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