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合肥妙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芜湖天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妙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芜湖天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妙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仁刚,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天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郊路。法定代表人梁燕,总经理。申请人合肥妙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天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的(2011)镜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镜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乐信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