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商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丹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吴英豪、胡红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市丹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吴英豪,胡红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商再字第2号原审原告:宁波市丹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尚志村纬六路128号。(企业代码:72046422-5)法定代表人:林春,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吴英豪,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康市。原审被告:胡红辉,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宁波市丹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吴英豪、胡红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原审原告宁波市丹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审原告宁波市丹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同时撤销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宁波市丹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审被告吴英豪、胡红辉的起诉。二、撤销本院(2004)甬镇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39元,由原审原告宁波市丹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2012年7月底前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周素君审 判 员 万利容代理审判员 刘明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