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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3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刘云龙、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刘云龙,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337-2号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49-52层,组织机构代码:61929006-4。法定代表人:王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超,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有亚,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龙,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9189256-9。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本院于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3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云龙所占有的三一挖掘机一台(型号SY385C,机号11SY038500958)的查封。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