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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二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二初字第506号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市天津街1888。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范继伟,系该单位职员。被告;XX,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原种厂委四组。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810251350。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88.00元的一半944.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正文)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