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二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二初字第506号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市天津街1888。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范继伟,系该单位职员。被告;XX,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原种厂委四组。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810251350。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88.00元的一半944.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正文)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