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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智刚与王文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刚,王文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张智刚,男。委托代理人张发存,男。被执行人王文彤,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城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3.9万元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文彤所有的房屋。二、依法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文彤68000元的银行存款及其相应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或投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张碧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丁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