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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45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帅霖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帅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506号罪犯黄帅霖,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成华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帅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31日至2014年5月30日止。。被告人黄帅霖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7日以(2008)成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准予黄帅霖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4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2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