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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江某某,农民。被告杨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建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