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江某某,农民。被告杨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建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