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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24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