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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郭塞明与于济春、郑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塞明,于济春,郑元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郭塞明,陕西省子长县人民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任建平,男,汉族,1959年5月18日出生。被告于济春,别名于计春,无业。被告郑元梅,别名郑芙蓉,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塞明与被告于济春、郑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塞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塞明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济春、郑元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塞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