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米兴楼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米兴楼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商初字第127号原告王海军,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现住。被告米兴楼,男,汉族,现住寿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米兴楼拖欠运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永红(校对人:安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