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9年12月2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69年12月7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