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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45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郑开明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548号罪犯郑开明,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攀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开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8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开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返还西昌康德公司1007910.92元。刑期自200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2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开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7分。另查明,返还西昌康德公司1007910.92元终结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开明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开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六年九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