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一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1437号原告:孟某某,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刘其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宝 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杰(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