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韩福祥与孙成龙民间借贷纠纷拍卖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祥,孙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480-1号申请执行人韩福祥。被执行人孙成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法庙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0日我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查封被执行人孙成龙房产一处,并责令被执行人孙成龙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成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成龙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伦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