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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王某利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利,袁成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465号原告:王顺利,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承富,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12012100166。被告:袁成金,男,195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利诉被告袁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利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成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顺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利撤回对被告袁成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王顺利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