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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鲁德学与唐山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德学,唐山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鲁德学,1970年5月13日éú£oo×£委托代理人杨国彦,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风井路石庄。法定代表人史顺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静天旺,原告鲁德学诉被告唐山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德学诉称,2011年6月4日原告经人介绍到唐山市凤凰世嘉三期工程施工现场给被告徐强打工。凤凰世嘉三期工程的承包商为第二被告唐山市永泰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将该工程的内外装修、二次结构分包给了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一被告。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木工工作,当时口头约定劳动报酬为20元每平米。6月15日下午£-úéê±×óê′±μaé£ííùìéêDμútòoá£-úμútòoá6天后出院,因为处于恢复期一直休息,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直到8月20日£-aêú±′|×è1¤£¨±¨3êa140元/日。2011年10月15日-á1¤×ê4900元,被告徐强尚欠原告工资1848元。2011年10月28日ìéêD·¨ò¨DD3·¨¨òaêé£à¨aêé2D£×óê′Dè°′×°ò£×é£′êüé-ì3éμeê§1254955.53元,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上述损失。被告唐山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事情的过程我不清楚,是徐强负责的。永泰公司承认徐强是我公司项目部工长,原告应该是在我公司凤凰世嘉第二期工程中受的伤,费用都是徐强出的,具体受伤过程我不清楚。原告称在第三期工程中受的伤根据不属实,我们的第三期刚开始。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4日原告鲁德学经人介绍到被告唐山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凤凰世嘉施工现场从事木工工作,每日工资189.78元,徐强为被告负责该项目的工长。2011年6月15日下午£-ú×1¤ê±×óê′±μa飱í×ìéêDμútòoè£2011年6月21日3o£2011年8月20日-ìDμ±′|1¤×÷£úí·¨è1¤×ê140元,截止至2011年10月15日±éD·-1¤×ê1848元。2011年10月28日-éé±à¨aê°é2D£×óê′Dè°2×°ò£-è§ì2é·163.23元,鉴定费800元。2012年4月5日德林义肢矫型器(北京)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鉴定,鲁德学适合装配的国产普通适用型假手指,价格为550元,根据做手指的使用寿命,建议约2年换一次,另查明,原告鲁德学为农村户口。2012年4月9日-3μ§ò±ìéêDóàì¨t1¤3ìóDT1°Dìa±e£2012年6月18日éê3·Dìμ£éêêêμóD-¢±3ê¢êé¤2áμè¤Y¤êμ£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木工工作中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原告系农村户口,十级伤残,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14240元(7120*20*10%)残疾辅助器具费9350元(按人均寿命75岁计算至2045年5月13日£550元*34/2=9350元),误工费12525.5元(189.78*66天),鉴定费800元,检查费163.23元,共计37078.73元。原告主张其系在城镇居住,但并未提供有效的经常居住地产权证明,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鲁德学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鉴定费、检查费共计37078.73元。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文茜审 判 员  轧红芸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