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郭计勤与雷生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计勤,雷生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郭计勤,女,1952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雷生田,男,1954年8月16日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郭计勤与雷生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计勤与被执行人雷生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计勤已领取了执行标的款人民币49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雷生田执行费50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