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凌与朱国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凌,朱国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57号原告:张凌(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607061212),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朱国进,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凌与被告朱国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以被告款项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凌撤回对被告朱国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张凌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