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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宋久国与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久国,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宋久国,男,汉族。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吉和街2-3-12号。法定代表人:米峰,经理。宋久国与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久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386254.6元、利息及诉讼费709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宋久国,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