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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朱业荣与安庆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业荣,安庆市国土资源局,望江县杨湾镇人民政府,望江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岳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朱业荣,男,汉族,1950年3月14日,农民,住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鲍振华,岳西县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庆市市府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志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兵,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望江县杨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望江县杨湾镇。法定代表人:任水松,镇长。委托代理人:袁长应,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望江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号。法定代表人:欧新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政文,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业荣与被告安庆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望江县杨湾镇人民政府、望江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于2012年5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业荣以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业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王机英审 判 员  王志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方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