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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嘉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