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强茂电子(无锡)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博能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茂电子(无锡)有限公司,慈溪市博能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62-1号原告:强茂电子(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汉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方敏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慈溪市博能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法定代表人:岑春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强茂电子(无锡)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博能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695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慈溪市博能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宝马轿车、浙B×××××马自达轿车各一辆,及型号为TYD-110的注塑机2台、型号为TYD-128的注塑机7台、型号为TYD-70的注塑机2台、型号为PD218-KX的注塑机6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慈溪市博能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宝马轿车、浙B×××××马自达轿车各一辆;二、查封被告慈溪市博能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TYD-110的注塑机2台、型号为TYD-128的注塑机7台、型号为TYD-70的注塑机2台、型号为PD218-KX的注塑机6台(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