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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6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成才与郭要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才,郭要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639号之二原告陈成才,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红。委托代理人赵朋亮,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要辉,男,1977年8月27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智敏。委托代理人XX,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才诉被告郭要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成才伤势尚未痊愈,不能进入鉴定,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明杰书 记 员 翟垚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