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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王运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平,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陈彦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