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阿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韩保泉与刘英花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保泉,刘英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初字第30号原告韩保泉,男。委托代理人刘治民,男,阿克塞县红柳湾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英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保泉诉被告刘英花担保合同纠纷,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斥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保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保泉负担。审判员  哈再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池娜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