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白彦梅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彦梅;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455号原告白彦梅,女,汉族,1979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小倩,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瑞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彦梅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彦梅于2012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彦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成 荔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