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4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史权、贺菊兰与XX民、第三人王某某、王某甲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权,贺菊兰,XX民,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454号原告史权。原告贺菊兰。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建利。被告XX民。第三人王某某,系XX民之女。第三人王某甲,系XX民之女。法定代理人XX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权、贺菊兰诉被告XX民、第三人王某某、王某甲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权、贺菊兰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权、贺菊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权、贺菊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93元,减半收取996.5元,由原告史权、贺菊兰承担。审 判 长 薛建涛助理审判员 李晓军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