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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秀双与承德中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机电分公司(唐钢)技术服务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双,承德中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机电分公司(唐钢)技术服务公司,李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李秀双,农民。被告承德中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火神庙5号楼1A-5A。法定代表人闫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机电分公司(唐钢)技术服务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双与被告承德中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机电分公司(唐钢)技术服务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双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秀双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