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胡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玲,胡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54号原告王秀玲,女,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第一被告胡清,女,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第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中心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一层、七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玲诉被告胡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玲以已经与被告胡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玲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41元,由原告王秀玲负担。审 判 长  曾宪章代理审判员  欧阳琳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升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