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1-11
案件名称
金某、朱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某;朱某;石某;范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平刑初字第408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个体经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辩护人齐跃平,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个体经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5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范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5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朱某、石某、范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齐跃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8日夜,被告人金某为生意竞争,至江苏省苏州市纠集四人并带至平湖后,被告人金某将被告人朱某、石某、范某及纠集的四人安排在本市乍浦镇紫鑫大酒店并预谋殴打纪某的事情后离开。次日凌晨,被告人朱某驾车并掩住车牌后在被告人石某、范某的指引下将被告人金某纠集的四人送至平湖市独山港镇全塘菜场,四人对被害人纪某进行殴打致伤。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纪某所受伤势属轻伤。另查明,2012年5月3日被告人石某、范某主动至平湖市公安局独山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另本案民事损害赔偿被告人金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70000元赔偿款已履行到位,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金某、朱某、石某、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身份证明、旅客住宿登记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朱某、石某、范某指使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石某、范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金某、朱某能如实供述自已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的给付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相关费用,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对被告人金贤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即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2年7月22日止);二、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即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2年7月22日止);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被告人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范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石某、范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跃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