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柿园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西安爱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柿园路信用社;西安爱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智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柿园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负责人任玮。被执行人西安爱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东关正街1—**/div>法定代表人袁立恒。被执行人西安智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东关南街**/div>法定代表人李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柿园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西安爱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智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8)西碑证经字第133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柿园路信用社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现已缴纳了执行费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8)西碑证经字第1330号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