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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锋与陈德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查封门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锋,陈德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张锋,男,1977年1月7日出生。住裕安区。被执行人陈德好,男,195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德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德好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德好在新安镇街道有经营性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陈德好所有的位于裕安区新安镇街道中心卫生院斜对面座东向西的沿路门面房三间及附属设施(房产证号49××13)。二、被执行人陈德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德好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陈德好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